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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

2024-01-15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月11日消息(记者门庭婷)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消息,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两部门发布《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立工匠职业体系、职业标准体系、培训考核评估体系,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培育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普遍提升。到2035年,工匠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大幅提升,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培育管理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工匠成为农房和村庄建设的重要人才支撑。

《指导意见》从扎实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积极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管理等方面给出了具体指导和要求。

在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方面,一是编制培训教材。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编制培训大纲、通用教材,省级部门根据培训大纲、通用教材组织开展适用本地区的专用培训教材开发。丰富培训形式,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专项培训与系统培训相结合。

二是建设培训基地。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工匠培训基地和网络培训平台,设区城市至少建立1个工匠培训基地。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对培训基地开展检查评估。各培训基地要充实师资力量,鼓励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技师、高级技师参与培训授课,以“师带徒”方式传授技艺,注重师资培养,定期组织教师学习,培养一支相对稳定的工匠培训教师队伍。

三是建立轮训制度。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构建覆盖工匠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匠每3年至少轮训1次。工匠培训机构按规定核发培训合格证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归集工匠培训信息。

四是提升培训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规范培训内容、督导培训效果。在培训建筑识图、建筑选材、建筑风貌、施工建造专项技能的同时,鼓励“一专多能”,跨工种参加培训。引导工匠熟练掌握具有地域特色农房建造技术,指导工匠学习掌握农房新型建造技术。要注重“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综合素质的提高,培养法治意识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是开展考核评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保评价过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考核评价的统筹管理和综合监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本行业领域考核评价的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和服务支持,保证评价质量。

《指导意见》还提出,通过积极扩展人力资源,鼓励引导各类返乡人才从事工匠职业,不断优化工匠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同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工匠名录。工匠名录应包括工匠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工程业绩、技能等级认定、奖罚情况、信用评级,也包括由工匠组建的施工班组、合作社和合伙制企业等工匠队伍情况。

在规范工匠队伍建设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要注重培育具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乡村建设带头工匠”,鼓励引导“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组建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等,推动工匠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提高工匠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重要性的同时,也强调了要保障工匠权益。引导工匠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农房节能改造以及农房安全日常巡查等工作。强化乡村建设工匠队伍自律自治,支持各地依法依规成立工匠行业协会,为工匠提供政策、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工匠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以个人名义自愿缴纳人身保险。常态化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增强工匠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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