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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亿债权被否 破产重整制度亟待完善

2023-02-14    来源:风财讯

春节刚过开始上班,重庆的张先生又开始为房子奔忙。本该去年4月交付的新房,到现在依然未能交钥匙。“这套123平方米的单位总价150万,是21年6月买下的,当时家里看过样板间都挺满意的,就交了50万元首付。按照合同约定去年4月交楼,结果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交付。”唯一让张先生安心一点的是,政府协调支持保交付,目前楼盘更换总包方后,建设还在一点点推进。

这个位于重庆北碚的低密度楼盘项目,总占地面积逾1000亩,开发建设用地约511.8亩。

开发商为重庆A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重庆A公司”),由广州B房产公司借入资金并输出B公司品牌进行代建。2022年以来,重庆A公司多次因商品房买卖纠纷、施工纠纷、金融借款等被起诉,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涉及金额近千万元。

由于严重资不抵债,重庆A公司于2022年3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广州B房产公司也发布声明称:由于重庆A公司资金短缺并与总包方产生种种矛盾,致使项目停工并停售,此项目不得再以B房产公司品牌对外推广及销售。在347户业主还在为所购房子最终交付奔忙的同时,关于重庆A公司破产重整以及项目债权认定的激烈博弈,眼下正在展开。

这并不是一个个案。

据最高法院统计数据,仅在2021年全国审结破产案件1.3万件,涉及债权2.3万亿元。审结破产重整案件732件,盘活资产1.5万亿元,让745家困境企业再获新生,35万名员工稳住就业。在法律专家看来,目前企业破产重整越来越普遍,但是各地司法实践规则不同,为了促使破产重整真正发挥作用,监管部门需要从重整计划制定和实施两方面加强监管。另一方面,《破产法》相关不明晰条文的完善也迫在眉睫。

波折:最大债权人债务认定遭推翻

因疫情冲击及房地产市场疲软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难以为继宣告破产,在近年大幅增加。据了解,在重庆A公司破产重整申请获受理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于2022年6月22日指定中A律师事务所、重庆中B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重庆A公司管理人。而广州B房产公司(以下简称:广州B公司)及旗下3家公司作为重庆A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债权总金额约6.79亿元,在重庆A公司约15.17亿元的总债务金额,占比达44.7%。在整个过程中,这几家企业既出资借钱给重庆A公司维持运营,又出力帮其建房,可谓劳心劳力。

然而蹊跷的是,在破产重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过程中,作为最大债权方的四家广东企业,无一进入债委会成员。而在随后的重整投资人招募评选中,四家广东企业也无一家成为评委。

据广州B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赵先生介绍,在本次破产重整案件中,四家广东企业向管理人方申报了债权合计达6.79亿元,但其以时间紧张来不及审查为由,在2022年10月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仅确定债权3.66亿元,待认定3.13亿元。而2023年2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审查报告,更推翻之前认定,仅认定2300万元债权,待定债权高达6.56亿元。

对于这种匪夷所思的做法,管理人仅解释称 “债务人重庆A公司对债权审定结果提出异议”,即:既然重庆A公司对债务不认账,那广东企业们的债权说法,也自然属于“待认定”了。

“管理人的行为明显不作为,对债权的确认实行双标,明显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赵先生表示,由于债权绝大多数列入待定,也就失去了债权人享有合法充分的表决权。

同为债权人之一的某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也愤愤不平:抵押优先债权和工程优先债权竟然没有给投票表决权,而凭购房合同竟然有优先债权、投票权,对最大债权人的表决投票权力就没法保障了,太少见了!

迷雾:成立仅3月新公司获投资人资质认定

债权人应有的表决权被剥夺,而另一方面,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资质审定中,也出现了匪夷所思的一幕。一家成立不足半年的企业,顺利地通过了资格审核,成为重整投资人的优先企业。

据介绍,这家名为“海南某康养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康养公司)的企业,为2022年11月10日设立的新设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未实缴),经营范围没有房地产开发,无任何项目在运营,且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及房地产开发经验。而且,某康养公司在评标问答环节中,明确表示既不能切实保证投资资金,也无法提供管理人要求的履约保证。相关资质明显不符合投资条件反而成为推荐投资人。

而另一家参与投资人招募竞标的企业,无论是其自身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项目投资经验、履约保证等方面,还是投资方案远优于某康养公司的投资方案,却被排除在外。仅被列为备选投资人。

在2023年2月10日举行的二债会上,在投资人尚未投票表决选定的情况下,就在投资方案表决中,直接采用了某康养公司的投资方案,管理人在此过程中不断向债权人暗示某康养公司是“真正的投资人”。

一方面应参与表决的最大债权人无法参与投资人评选,一方面是招募投资人评选的膛目结舌结果,二债会前更是将原本一债会已经认定的债权无情的近乎清零,残酷的现实坚定了赵先生的判断:“管理人和债务人正采用违法违规行为暗箱操作,推动其预设的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如果该草案得到了通过,将严重损害广大债权人的应有合法利益。”

破局:“我们渴望一个公道”

赵先生表示,广州B公司等一众广东企业,因看好重庆市的发展以及重庆政府长期以来不遗余力打造的良好司法营商环境,前来投资以及参与当地项目建设,突遇重庆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非所愿,但坚信在政府部门的监管下、在破产法庭的主持下和管理人的有效管理下,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得到合法合规的确认和清偿。

然而重庆A公司破产重整案发生以来的一系列“神操作”,主要债权人遭受的匪夷所思待遇,也让赵先生相信,重庆A公司正试图将破产重整程序变为其逃避债务的合法工具。

据悉,广州B公司等四家广东企业日前也正式请求重庆司法机构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重庆A公司破产重整的各项程序和文件予以依法监督,督促管理人依法确认债权,并同时给予充分的临时表决权。

专家说法:杜绝利用《破产法》钻空子,法规漏洞待完善

在法律界专家看来,在日趋完善的市场经济运行中,企业重整正在趋于常态化、市场化,并已成为解决企业困境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市场现实中,也不时出现利用法律法规不明晰地带、重整内幕操作进行牟利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此次重庆A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最大的博弈和争议点,便是债权认定,以及由此而来的债权人表决权、投资人招募、资质审定、表决认定。广州B公司代表律师表示,我国现行破产法律法规中的不明晰地带,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争议点,在重庆A公司破产重整案中表现尤为明显。

据介绍,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五十九条对债权人表决权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行使表决方式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债权确定的债权人依法享有表决权;二是若债权人债权尚未确定,为保障其行使表决权,而由法院给予其临时表决权。

但在法律界人士看来,临时表决权仍存在相关问题:包括临时表决权的适用情形不清晰,临时表决权授予程序不明等。当债权申报金额较大的债权人,若因管理人等原因迟迟未能确认债权的,则法院是否能给予临时表决权,给予表决权的比例和时间又如何确定,目前并没有一个相对权威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进行约束。

尽管《破产法》明确了管理人有审查债权的职责,但对于管理人确认债权的时间期限以及审查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就会出现有的管理人仅凭对申报材料审查就迳行登记;有的管理人直接将申报资料与债务人账务核对,债务人账务上记载了就予以的登记,否则就不予登记;甚至有的债权人对稍有争议的债权关系,长达数月一直不予确认债权,导致部分债权人因缺少表决权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针对投资人招募方面,我国法律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管理人招募投资人的相关程序,以及管理人是否有权增设程序,进行投资人初选,如通过仅有少部分债权人及债务人参加的“内部评选、内部程序”来对意向投资人进行遴选或评分。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将导致部分管理人利用立法上的空白,任意自设程序进行推荐中选投资人、推荐候选投资人,即使后续管理人通过债权人会议的方式投票表决选择投资人,该行为也将对债权人的选择产生误导和影响,而管理人利用法律空白设置投资人的选择门槛、向广大债权人传递错误信息及倾向性意见,有失公平公正。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高金)、中国金融研究院公司金融研究中心、国际金融家论坛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联合组成的课题组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白皮书(2022)》指出,重整投资人,尤其是产业投资人,是困境上市公司脱胎换骨的核心。好的产业投资人,再加上切实可行、合理有效的经营方案,才是破产重整企业涅磐重生的真谛所在。但如果产业投资人实力不足,其自身反而会成为新的危险因素,成为“忽悠”的核心,让公司和所有利益相关者继续处于危局之中。

沉舟侧畔千帆过,在2023中国经济优胜劣汰、整装再出发之际,对破产重整流程、司法实践细节的公平公正呼唤,成为当下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强烈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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